校发[2003]14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科研档案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学校及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利开发利用。
第四条 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科研档案实行科学研究部(科技开发部门)、各理科单位科研秘书、项目(课题)负责人三方汇总立卷的制度。
第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归档范围
一、科研项目:
(一)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项目;
(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
(三)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
(五)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六)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
(七)国家创新研究群体计划项目;
(八)国家重大研究计划项目;
(九)教育部重大项目;
(十)国防科研计划项目;
(十一)学校正式签定的国际合作项目;
(十二)经科学研究部确认的其他项目。
二、科技成果: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成果;
(二)获得部委省市级奖励的成果;
(三)通过鉴定、评审的成果;
(四)获得专利权的成果;
(五)经科学研究部确认的获得其它奖励的成果。
三、科研机构: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四)跨学科研究中心等。
四、重要学术会议。
五、科技开发:
(一)技术转让;
(二)技术开发;
(三)技术服务;
(四)技术咨询;
(五)合资联营;
(六)技术开发与产业管理办公室确认的其他合作。
第六条 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科研立项阶段: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二、研究实施阶段:重要的原始记录、实验报告、计算材料、进展报告、中期评估材料及重要的往来技术文件;
三、 结题阶段:项目总结报告、验收单位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项目成果鉴定提供的所有材料;
四、获奖成果:获奖成果推荐书、成果附件、奖状、证书、奖章等;
五、获专利权:授权通知书、专利权请求书、专利证书;
六、科研机构设立及运行的相关材料;
七、重要学术会议的申请书及重要嘉宾等有关材料;
八、科技开发材料:技术合同及附件、合作协议、总结、评估或验收报告、合同或协议变更材料等。
第七条 归档时间及归档者
一、归档时间:
当年完成的科研项目,一般于第二年第二季度前归档。技术开发合同签定后的第四年第二季度归档。
二、归档者:
(一)科研项目:科学研究部负责下达归档通知,项目负责人负责归档项目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各单位科研档案员负责所在单位科研项目的立卷和向档案馆移交,科学研究部科研计划办公室和档案馆收集指导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档案的验收和入库;
(二)成果和专利类档案由科学研究部成果专利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三)科研机构类档案由科学研究部基地建设办公室整理归档;
(四)学术会议类档案由主办单位整理归档;
(五)技术开发类档案由科技开发与产业管理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八条 科研文件材料整理立卷
具体见《北京大学科研档案整理要求》。
第九条 归档手续
填写档案移交清单(附档案目录)一式二份(由科学研究部和档案馆共同验收的项目一式三份),交接各方均保存一份备查。
第十条 科研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档案馆会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部门共同对科研档案的形成、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2003年6月17日第50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同时1993年9月制订的《北京大学科学技术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停止实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