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以《北京大学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学校举办的,对学校具有重大意义或者有重要国内甚至国际影响的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事件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活动;
(二)跨部门或跨年度的重大专项活动;
(三)各类突发事件;
(四)其他学校发展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或具有较大国内外影响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学校在举办重大活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档案归档实行主责单位或临时领导机构整理立卷、归档制度。主责单位或临时领导机构应明确档案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和组织相关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条 主责单位应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归档范围包括:
(一)领导指示、批示,机构成立及分工文件材料,工作制度、预案、方案、报告、报表、简报、总结,会议材料,奖惩材料,大事记、宣传报道,各单位按照分工或职责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照片、录音、录像;
(三)业务数据、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
(四)印章、题词、活动标志、证件、证书、纪念册、纪念章、奖杯、奖牌、奖章、奖状、牌匾、锦旗等实物档案;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和物品。
第六条 归档主责单位或临时领导机构应在项目结束后6个月内向学校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七条 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档案整理规范参照档案馆相关门类档案归档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档案馆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