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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人物档案征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人物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以《北京大学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物档案是指我校学术造诣较深、在某一学科领域贡献突出或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人物在教学、科研、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人物档案由学校档案馆面向校内各单位、校内师生、校友及社会人士等进行征集。征集工作依据自愿原则进行,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应当保证档案材料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 北京大学人物档案的立档对象包括:

(一)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国家或国际重大奖励的获得者;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其他知名学者;

(四)历届校领导;

(五)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校友,以及对学校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第五条 北京大学人物档案的征集范围包括:

(一)记载本人生平的传记、日记、履历、书信、他人撰写的回忆文章及宣传报道材料;

(二)反映本人对科学教育事业贡献的专著、译著、正式出版的教材、参考书、讲义、学术论文及笔记、手稿等;

(三)证明本人身份、荣誉的证件、证书、奖状、奖章、聘书、委任状、任命书、代表证等;

(四)反映人物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影片、光盘等;

(五)人物使用过的有保存价值的实物及他人赠送的礼品等;

(六)举行人物纪念会议、祝贺活动的重要材料;

(七)已故人物的讣告、唁函、唁电、悼词等;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和物品。

人物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六条 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向学校档案馆捐赠人物档案材料,双方签署捐赠协议;学校档案馆对捐赠档案进行整理后列出清单,并向捐赠单位或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七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对征集的人物档案进行规范整理、永久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档案馆

      2023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