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物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和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物档案是指我校各单位及个人从事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外事等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物品。
第三条 实物档案实行形成部门(实物样品为制作单位)整理、归档制度。各单位应把实物档案工作纳入各项管理工作之中,从实物形成时进行积累,由本单位文书档案员或科研档案员负责实物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档案馆是北京大学实物档案唯一接收单位。
第四条 实物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一)票证(券):本校在各时期形成的餐票(券)、餐证、餐卡、门票、入场券、澡票(券)、购物证券等样品(每种实物根据形状、规格、颜色的不同只保存一件,以下同);
(二)证件、标志物:
1、工作证、学生证、会员证、家属出入证、临时人员出入证、借书证、医疗证、入学证、报道证、入学通知书、听课证、旁听证、毕业证、学位证、游泳证等北大发的各种证件(样品证件需加盖管理部门公章);
2、组织重要活动(本单位组织的重要庆典、参观、全国性及国际会议及应对突发事件等)形成的出席证、出入证、代表证、标志物(如校徽、各种旗、车证、章、胸卡)等;
3、参加全国性会议、国际会议及其他重要活动的代表证、出席证、出入证等;
(三)字画:党和国家领导人、知名人物的题词、书法、字画等;
(四)礼品、纪念品:
1、我校机关单位制作的对外馈赠的礼品及纪念品(样品);
2、校外友好人士、单位向我校及各单位馈赠的礼品。
(五)奖品:获省部、国家级、国际及全国性竞赛的奖旗、奖杯、匾、奖牌、证书、奖状、奖章等实物(科研获奖证书、奖状、奖章随科研项目归档);
(六)处级以上(含处级)单位及社团组织的废止印章;
(七)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实物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永久。
第五条 实物档案具体的整理方法见《北京大学实物档案整理要求》(附件)。
第六条 归档时间:每年10月底前归档,也可在实物形成后,随时归档。
第七条 归档手续。填写档案移交清单(附档案目录)一式二份,移交双方各保存一份备查。
第八条 档案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实物档案的形成、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本细则由档案馆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5年3月
附件:北京大学实物档案整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