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照片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和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照片档案是指我校单位及个人从事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基建、外事等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以影像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历史纪录。常规照片档案包括照片、底片和文字说明。数码照片档案指通过扫描仪、数码照相机等设备获得的,以数码形式存储的,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静态图像文件,数码照片档案一般由数码冲印照片、照片电子文件、文字说明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 照片档案实行专业摄影者或承办(形成)单位整理归档制度。各单位应把照片档案工作纳入各项管理工作之中,由专业摄影者、文书档案员或科研档案员负责照片档案的积累、整理、归档工作。
个人在其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照片档案,必须按照规定向学校档案馆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各单位整理归档照片档案所需经费,在本单位事业费中开支。
第四条 照片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北京大学照片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附件一)。照片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长期(16-50年),永久(51年以上)。
第五条 各单位在照片档案形成中应做到:
(一)在安排或聘请摄影人员工作时,要将照片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纳入其职责范围,确保工作结束时,向本单位兼职档案员提供完整、准确、系统的照片、底片(数码照片为照片电子文件)、文字说明。
(二)举办重要活动,聘请摄影人员进行摄影,承办单位应向摄影人员提供重要活动的新闻报道稿、活动程序表、简要内容,如时间、地点、内容,活动主持人,主要参加人(所在单位、职务、职称、)位置,发言人的顺序、姓名、职务,发言的简要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照片洗出后,应对照片文字说明进行确定。
(三)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私自保存、销毁和带走应归档的照片、底片。
第六条 照片档案具体整理方法见《北京大学照片档案整理要求》(附件二)
第七条 归档时间:照片档案形成后半年内整理归档。
第八条 归档手续。填写档案移交清单(附档案目录)一式二份,移交双方各保存一份备查。
第九条 个人捐赠。鼓励个人捐赠反映北大发展变化或个人在北大学习、工作、生活的照片。个人捐赠照片时,可提出利用要求。
第十条 档案馆通过举办展览的方式,开发照片档案信息资源,积极提供利用,对照片档案的摄影者、移交归档者、捐赠者,保证其优先利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规,维护摄影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与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力”。
第十一条 照片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档案馆会同有关部门对照片档案的形成、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档案馆负责照片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的指导。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档案馆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大学
2005年3月15日
附件二:北京大学照片档案整理要求